(2012)祁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乔爱香与郭勇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爱香,郭勇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祁民初字第425号原告乔爱香。委托代理人苗小勇。被告郭勇纲。原告乔爱香诉被告郭勇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闫其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苗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勇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该与苗克刚系夫妻关系。2007年2月7日被告郭勇纲向其丈夫苗克刚借款5万元,至今���还。2011年9月11日其丈夫病故后,该曾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偿还,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尽快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郭勇纲未出庭,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乔爱香与苗克刚系夫妻关系。2007年2月7日被告郭勇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丈夫苗克刚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西六支村郭勇纲借到贾令村苗克刚现金伍万元整,借款人:郭勇纲,见证人:史辉”。2011年9月11日,苗克刚病故后,原告乔爱香曾多次向被告郭勇纲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郭勇纲尽快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情况予以证明。本案因被告郭勇纲未出庭,故未作调解。本院认为,被告郭勇纲与原告乔爱香丈夫苗克刚之间的口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郭勇纲借款后本应及时偿还,但在苗克刚急需用钱及病故后原告乔爱香的多次催要至今未还,实属无理,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勇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爱香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1年9月1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丁丽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