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秦超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超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0019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超,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系南陵县弋江镇政府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住南陵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同年6月1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南陵县看守所。辩护人彭选能,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超犯贪污罪,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超及其辩护人彭选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秦超在从事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整体推进”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用虚构拆迁户和骗领手段,骗取弋江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款共计278109.80元。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文件检验鉴定书、聘用合同书、领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超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对秦超定罪量刑。被告人秦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秦超虚构拆迁户陈新国,贪污公款65440元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秦超通过电话接受委托为陈某代领的212669.80元,领取时没有“据为己有”的动机,应当定性为挪用公款罪。3、本案立案查处日是2012年5月25日,而秦家已于5月19日就退还了15万元,建议认定挪用公款数为62669.80元4、被告人秦超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全部退赃,又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超于2010年7月被聘用为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2012年4月,被告人秦超在从事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整体推进”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虚构拆迁户陈新国,并以其名义伪造《弋江镇人民政府“整体推进”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条等手续,于2012年4月28日骗取弋江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款65440元。秦超还于同日冒充弋江镇新陶村陈村组拆迁户陈某的签名,伪造领条,骗取弋江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款212669.80元。被告人秦超骗取以上共计278109.80元拆迁补偿款后,将该款用于赌博及娱乐,挥霍殆尽。案发后,秦超近亲属为其退还了全部赃款。被告人秦超于2012年6月4日向检察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开庭举证、质证,法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秦超在检察机关多次供述了自己虚构拆迁户陈新国并以其名义伪造相关手续,骗取拆迁补偿款65440元的事实,还供述了其伪造领条骗取拆迁补偿款212669.80元,将该款用于赌博和娱乐,挥霍殆尽的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该事实不持异议。芜市检司鉴定[2012]29号、30号、31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和秦超的银行账户往来记录证明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和领条系被告人秦超所伪造,补偿款被秦超领取。证人陈某、梅某夫妇,证实自己的拆迁补偿款被被告人秦超冒领,并陈述自己没有委托秦超代领补偿款。证人晋某甲、晋某乙证明被告人秦超在其经营的动漫游戏公司的一赌机上输了好几万元。证人王某、梅某甲的证言印证了本院已查明的事实。检察机关的“秦超归案经过”证明和南陵县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转账单、梅根木的收条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秦超于2012年6月4日向检察机关投案,其亲属已为其退出全部赃款。南陵县弋江镇人民政府的聘用合同书、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秦超于2010年7月被聘用为弋江镇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共计278109.8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超伪造拆迁户陈某的签名,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不是受委托行为,辩护人的秦超骗领的拆迁补偿款212669.80元的行为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秦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秦超有自首情节,其近亲属又为其退还了全部赃款,综合以上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秦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骏人民陪审员 史光明人民陪审员 罗 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