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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佛山市多米露陶瓷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多米露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保字第74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杜梅,局长。委托代理人柯锦盛、黄子劲。被申请人佛山市多米露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梁菘,执行董事。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8月24日依据其作出的佛禅人社行处字(2012)第8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佛山市多米露陶瓷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为��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梁菘,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四环路六座鸿基楼8号铺位。该公司于2012年3月19日与佛山市登科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工业区(即佛山市登科陶瓷有限公司位置)的厂房、机械设备、水电增容及生产配套和生活设施进行生产经营。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5日,并约定租赁期间佛山市多米露陶瓷有限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劳资纠纷,及时发放工人工资等。2012年8月21日,被处理人正式停止生产,但仍拖欠罗仕灯、冯文飞等431人2012年6月份工资1125211.81元;拖欠罗权、梁锐波等428人7月份工资1371091.27元;拖欠陈新、罗永开等423人8月份工资1526157.71元,三月合共4022460.79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九十一条和《劳动保��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被处理人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立即足额支付罗仕灯、冯文飞等431人2012年6月份工资1125211.81元;罗权、梁锐波等428人7月份工资1371091.27元;陈新、罗永开等423人8月份工资1526157.71元,三月合共4022460.79元(具体人员名单和工资金额详见《佛山市多米露陶瓷有限公司2012年6月-8月份工资表》)。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有效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多米露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22460.79元,或查封、扣��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刘应东人民陪审员  陈汝成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桂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