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杂工,户籍地汕尾市城区,案发前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2年4月7日到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海湾大队投案自首,同月10日被决定行政拘留15天并予执行,同月2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7日6时50分,被告人陈某某没机动车辆驾驶资格驾驶粤B×××××号小客车(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蔡某),途经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西环路捷西市场路段时,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其车右前部将站在路边雨篷下的刘某1撞伤,致刘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粤B×××××号小客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弃车逃逸。当天15时54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海湾大队自首。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海湾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1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提出其主动为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共人民币11500元,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于2012年4月7日6时50分驾驶粤·B842Y1小客车(车主:蔡某),自汕尾市城区捷胜镇往汕尾市区,途经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西环路捷西市场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将站在路边雨篷下的被害人刘某1(已死亡)撞伤。事故发生后,刘某1被送往汕尾市人民医院抢救,因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16日死亡;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急救电话“120”后弃车逃逸,并于当天15时54分到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海湾大队投案自首。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海湾大队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1双眼呈“熊猫眼”状,后顶枕部触及头皮血肿,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支付了被害人刘某1部分医疗费人民币6000元,其亲属在一审庭审后赔偿了被害人刘某1家属部分经济损失4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供认他于2012年4月7日凌晨5时左右向蔡某的妻子黄小林借了一辆小客车(车牌号:粤·B842Y1),同日6时50分,他驾驶该车途经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西环路捷西市场转弯路段时,由于刹车失灵,其驾车技术不熟悉,心里紧张,其驾驶的小客车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接着又撞到站在路边雨篷下的刘某1,刘某1倒地受伤,他猛踩刹车,刹车失灵无法控制,车继续往前行驶,又碰到路边的两个水泥墩,他继续开车约100米后,车自动熄火停在道路右道上,这时有一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他身边,称有人受伤,他即打通“120”急救电话,就留下小客车在现场,自己则返回汕尾市区(没有向警方报案),至当天下午15时50分,他到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海湾大队投案自首。2、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2年4月7日早晨6时40分左右,他在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西环路捷西市场路段见到一辆银色“夏利”牌小客车(车牌号:粤·B842Y1)右前部位撞到刘某1,往前又撞到路旁的水泥墩,之后小客车前行约100米后停在道路右道上。他即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到肇事小客车旁,叫小客车驾驶司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陈用电话报警后就离开现场,刘某1的家属将刘送医院抢救。3、证人蔡某证言,证实他于2012年4月6日下午5时将一辆小客车(车牌号:粤·B842Y1)停放在汕尾市区通港路劳丰商品楼的楼下,次日才知道该车被其妻子黄小玲于昨天晚上借给陈某某使用。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证实夏利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粤·B842Y1,发动机号码:E4709405,车架码:LFPX1APA145A84714)所有人是蔡某5、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她是刘某1的女儿,刘某1于2012年4月7日6时50分在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西环路捷西市场路段被陈某某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粤·B842Y1)撞伤。6、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海湾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状况。7、汕尾市城区某某汽车修配服务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该中心对一辆银色小车(车牌号:粤·B842Y1,发动机号码:E4709405,车架码:LFPX1APA145A84714)进行检验,该车转向、制动系统正常,灯光系统异常,右前叶子板变形,右前角灯脱落,右前保险杆角破裂,右后轮钢圈饰板脱落。8、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海湾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红公交[2012]A03号),证实陈某某无机动车辆驾驶证,驾驶粤·B842Y1号小客车途经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西环路捷西市场路段,因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发现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致其车右前部将站在路边雨篷下的刘某1撞伤,致刘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1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弃车逃逸。当天15时54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海湾大队自首。陈某某的行为导致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不承担事故的责任。9、广东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汕)公(司)鉴(法)字[2012]20号),证实死者刘某1双眼呈“熊猫眼”状,后顶枕部触及头皮血肿,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0、汕尾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死者刘某1因重度颅脑损伤,于2012年4月16日死亡。被告人陈某某提交的证据:《汕尾市人民医院预收款单据》、《收款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6000元,庭审后赔偿了被害人刘某1家属部分经济损失40000元。上列各项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其主动为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共人民币11500元(其中6000元有单据,5500元没单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为被害人支付了医疗费6000元,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该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提交的《汕尾市人民医院预收款单据》、《收款条》为证,且经被害人家属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提出其案发后除支付了6000元外还支付了医疗费5500元,交款单据在被害人家属身上,被害人家属否认,被告人无法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及交纳部分医疗费,有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武审 判 员 吕俊智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必立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