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执恢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党与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党,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执恢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张党,男。被执行人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泰,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磐民一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55000.00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党与被执行人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73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宏源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少华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