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雅媛、彭雪峰与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雅媛,彭雪峰,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112号原告黄雅媛。原告彭雪峰。委托代理人黄雅媛。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知政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晓慧,是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郑平,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雅媛、彭雪峰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雅媛、彭雪峰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雅媛、彭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黄雅媛、彭雪峰负担。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妙玲审判员 邓庆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凯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