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1754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静,教师。被告:胡某甲(明),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胡某甲199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1995年5月18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胡某乙、胡某丙。婚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我和两个女儿不负责任,为了孩子,我一直忍让。后来为了生计,我与被告一起赴浙江打工。在女儿6岁时,我不堪被告打骂,被迫带两个女儿回到老家,独自抚养两个孩子。随着经济条件的好转,被告先与他人合伙买了一辆货车,后又独自买了一辆货车,在浙江舟山从事蔬菜批发生意。经家人劝说,我再赴浙江,但夫妻关系并未好转。同时,我发现被告与一女子来往密切,甚至于2011年将该女子带回老家,回到浙江后被告公然与该女子同居整日不归,我再也忍无可忍回到老家。我与被告性格不合,感情一般,又长期分居,现被告置夫妻情义于不顾与其他女子同居,彻底伤害了我,我们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胡某乙、胡某丙由我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肥西县花岗镇孙集街道住房一套、肥西县紫蓬山管委会紫蓬社区住房一套、厢式货车两辆、存款)。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户口本,证明原、被告关系夫妻及家庭成员情况。被告胡某甲未答辩,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原告陈某的申请,本院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并当庭出示如下:1、宣读了对陈祥余、陈修林、姚明山的调查笔录,三人均证明了被告胡某甲在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事实,陈祥余还证明了浙L×××××福田牌厢式货车系胡某甲(明)所有,浙L×××××时代牌厢式货车(登记在陈祥余名下)系陈祥余、胡某甲、陈祥富三人合伙购置。2、出示了从浙江省舟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的车辆管理登记卡,证明浙L×××××福田牌厢式货车系胡某甲(明)所有,浙L×××××时代牌厢式货车登记在陈祥余名下。3、宣读了对孙红卫的调查笔录两份,证明被告胡某甲交给孙红卫购房款87720元。原告陈某对本院调取的证据不持异议。被告胡某甲未出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相关权利。原告所举两份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199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1995年5月18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胡某乙、胡某丙,现均在读书。婚后双方在外打工,夫妻感情一般,约2010年下半年,被告胡某甲有了外遇,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查,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交付在孙红卫处的购房款87720元(未实际取得房屋);浙L×××××福田牌厢式货车一辆;浙L×××××时代牌厢式货车的部分产权;位于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孙集街道一处房产的二层一间半房屋。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胡某甲在与原告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她人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已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陈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要求抚养婚生女胡某乙、胡某丙,从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考量,结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孩子较为适宜。被告胡某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但考虑到其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本院将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胡某乙由原告陈某抚养,婚生女胡某丙由被告胡某甲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三、夫妻共同财产,在孙红卫处的购房款87720元归原告陈某所有,浙L×××××福田牌厢式货车一辆;浙L×××××时代牌厢式货车的部分产权;位于安徽省肥西县花岗镇孙集街道一处房产的二层一间半房屋均归被告胡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刘自柱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敬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