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钢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廉锋与被执行人付德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锋,付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钢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廉锋被执行人付德峰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钢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请冻结付德峰在你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