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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畅金红、孙小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93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注册号110000450067958。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未央区西纺一村13楼1门18号。委托代理人谢振华,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畅金红,男。被告孙小会,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畅金红、孙小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20元,剩余32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