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灵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金磊抢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金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灵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磊,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江西省新建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刘胜泽,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磊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萍萍、僧龙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磊及其辩护人刘胜泽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部分事实补充侦查后,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8月21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金磊犯抢劫罪的起诉。本院认为,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波瑞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人民陪审员 赵汉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新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