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宁江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董秀珍与被告荆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珍,荆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宁江民初字第196号原告董秀珍,女,1964年12月20日生。被告荆顺,男,1983年12月23日生。原告董秀珍与被告荆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秀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秀珍诉称,2010年8月,其与被告荆顺通过网络QQ聊天认识,后荆顺向其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未按时向银行还款,向其借款。此后,荆顺用自己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后因没钱归还,又向其借款。2011年8月7日,荆顺向其出具了借条1份,确认向其借款79170元,此后,荆顺一直未归还。现要求荆顺立即返还借款79170元。被告荆顺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荆顺以借用原告董秀珍信用卡和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方式消费,陆续向董秀珍借款用于向银行归还消费款项,2011年3月30日,荆顺出具借条1份,载明“我今借董秀珍人民币捌万元整”。此后,荆顺归还了部分借款,又于2011年8月7日重新出具借条1份,载明“我今借董秀珍人民币柒万玖仟壹佰柒拾元整”。后因荆顺一直未归还以上借款,董秀珍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因荆顺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荆顺未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借条、取款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董秀珍与被告荆顺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董秀珍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有权要求荆顺返还借款。故董秀珍要求荆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荆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荆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董秀珍借款79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779元,由被告荆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秦俊华人民陪审员 王乔明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成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