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泗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与刘永富、李盼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刘永富;李盼盼;杨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泗商初字第3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负责人:张超,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宗军。被告:刘永富。被告:李盼盼。被告:杨贵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与被告刘永富、李盼盼、杨贵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为252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荃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贵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