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泗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与刘永富、李盼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刘永富;李盼盼;杨贵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泗商初字第3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负责人:张超,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宗军。被告:刘永富。被告:李盼盼。被告:杨贵喜。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水支行与被告刘永富、李盼盼、杨贵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为252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晓荃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贵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