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新民初字第02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鹤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蒋鹤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2604号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6958050-X。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戈,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蒋鹤,女,住所地本溪市桓仁。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鹤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周立永担任审判长和审判陈雪松主审、人民陪审员范维香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蒋鹤准确的身份信息和通讯地址,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永审 判 员 陈雪松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书 记 员 王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