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景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衡水泽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衡水泽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明。被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泽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准许原告衡水泽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乜永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