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衡水泽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衡水泽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明。被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小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泽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准许原告衡水泽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乜永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