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童某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9-13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振良2012-9-5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4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643号原告:童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042。被告:刘某甲,男,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033。原告童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己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博罗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刘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刘某丙,后因被告2005年5月25日晚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跟被告家属曾四处寻找被告未果,我诉至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两小孩由我抚养。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小相识,后来发展成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博罗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刘某乙,生于2006年生育儿子刘某丙。后被告于2005年5月的某天晚上离家外出后至今未曾回过家,也再没有联系过,从而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以此为由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某乙、刘某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经将近七年之长,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童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某乙、儿子刘某丙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毛振良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人民陪审员李国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童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