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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崂民一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艾君虹与吕俊海、张澜庆、郁春霞、连业清、王岩兆、马赛、王科、季桂臻、李瑞花、孙维新、王华欣、张明、姜泽昊、刘恒荣、周丽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君虹,吕俊海,张澜庆,郁春霞,连业清,王岩兆,马赛,王科,季桂臻,李瑞花,孙维新,王华欣,张明,姜泽昊,刘恒荣,周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崂民一初字第638号原告艾君虹,女,汉族,1974年1月19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委托代理人郑蜀峰、张慧,系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俊海,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张澜庆,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郁春霞,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连业清,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王岩兆,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马赛,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王科,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季桂臻,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李瑞花,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孙维新,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王华欣,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张明,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姜泽昊,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刘恒荣,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周丽,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君虹诉被告吕俊海、张澜庆、郁春霞、连业清、王岩兆、马赛、王科、季桂臻、李瑞花、孙维新、王华欣、张明、姜泽昊、刘恒荣、周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君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妮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