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芜执字第0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孔绘与高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绘,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芜执字第00003-4号申请执行人:孔绘,女,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高文,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芜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文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拾伍万元(¥15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