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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扎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洪江与齐向平、刘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江,齐向平,刘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扎民初字第312号原告赵洪江,男,41岁,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于政仁,扎兰屯市向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向平,男,5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刘天文,男,5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江诉被告齐向平、刘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江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成立审 判 员  汪永利人民陪审员  周鹏飞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雪莲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