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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7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丽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7932号原告吴丽,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重庆市巴南区石台街53号附26号,身份号码:500381198607043920。委托代理人晏勇(特别授权),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解放碑161号附5号,身份号码:510212197405222815。被告一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南岸珊瑚村万达广场购物中心)UG层和B2层,组织机构代码:56562776-7。负责人李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飞(特别授权),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中路436号。法定代表人张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岸区万达广场分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泽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建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