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执恢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冯明清与肖利、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明清,肖利,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磐执恢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冯明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肖利,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肖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冯明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磐民二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8795.00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明清与被执行人肖利、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肖利、肖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于长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