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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福刚与王同军、王乃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刚,王同军,王乃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213号原告王福刚,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同军,男,1962年农历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王乃平,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王乃强,男,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王福刚与被告王同军、王乃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福刚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刚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福刚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