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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苏中刑二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凯瑞比·赛义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凯瑞比·赛义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苏中刑二初字第0009号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英文名GHARIBISAEID),男,1987年4月5日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籍,大学文化,系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学生,住上海市沪青平公路1357弄526A室(国外居所为伊朗。2012年4月15日因本案被羁押,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8月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翻译史知峰,康可电子(无锡)有限公司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诉刑诉[20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及翻译史知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于2012年4月15日22时许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与他人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血液中乙醇浓度经检测为198mg/100ml,且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提出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调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理,并当庭出具了被害人许某甲、韩某、许某乙写的收条三份及被害人请求对其从宽处理的书面申请一份,证明被害人共收到其赔偿款人民币49000元,并请求对其从宽处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酒后驾驶牌号为沪K×××××的小型轿车沿常熟市方塔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环城东路路口,右转弯驶入环城东路东侧,与环城东路东侧由南向北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驾驶该电动车的被害人许某甲轻伤,搭乘该电动车的被害人韩某、许某乙轻微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在苏嘉杭高速公路卡口被常熟市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对凯瑞比·赛义德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供认不讳,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许某甲、韩某的陈述及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2012年4月15日22时10分许,许某甲骑电动车带妻子韩某及女儿许某乙在环城东路方塔街路口等红灯时,被一辆黑色别克轿车碰撞,许某甲、韩某、许某乙三人均受伤,肇事车逃离现场,韩某看见对方车牌号为沪K×××××,并报警。常熟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许某甲构成人体轻伤,被害人韩某、许某乙构成人体轻微伤。2、证人胡某、边某、王某的证言,三人证言证明2012年4月15日他们三人及伊朗男子凯瑞比·赛义德开车至常熟玩,晚饭时凯瑞比·赛义德喝了酒,饭后四人开车回上海途中撞到电瓶车,当时是凯瑞比·赛义德开的车,出事后凯瑞比·赛义德继续开车逃离现场。后停车在路边被警察查获。3、证人江某的证言和辨认照片,证明其在常熟市尚湖风景区拂水酒吧工作,2012年4月15日晚有一外国人到该酒吧喝酒,经辨认为凯瑞比·赛义德。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凯瑞比·赛义德父亲的朋友,牌号为沪K×××××的别克轿车为其所有,2012年4月14日该车被凯瑞比·赛义德借走。沪K×××××车辆信息登记、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也证明该车为郭某所有。5、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凯瑞比·赛义德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mg/100ml。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及抓拍照片,证明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7、常熟市公安局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凯瑞比·赛义德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许某甲、韩某、许某乙出具的收条,许某甲、韩某出具的对凯瑞比·赛义德从宽处理的书面申请,证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凯瑞比·赛义德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9、常熟市公安局巡防大队卡口一中队出具的抓捕经过,案件信息列表,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10、护照信息、护照复印件、出入境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出具的在学证明,证明凯瑞比·赛义德的国籍、年龄、在中国就学等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公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活和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凯瑞比·赛义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志蕙代理审判员  孙 莹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