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管异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管辖异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管异初字第110号原告李某某,女,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高某某,女,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后,被告高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高某某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民主村7号附128号,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重庆市南岸区,故本案不属于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由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高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