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凤仙与张文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仙,张文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朱正中,宁波超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民初字第302号原告:陈凤仙,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金辉,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军,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立果,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员工。被告:朱正中,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宁波超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煜,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仙诉被告张文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朱正中、宁波超超电器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正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仙撤回对被告朱正中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