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宏伟与郑江丽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伟,郑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18号申请执行人马宏伟,男,生于一九六九年三月十八日,汉族,宝鸡卷烟厂职工,住上马营。被执行人郑江丽,女,生于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润汉宫汗蒸馆业主,住本市中山东路。本院在执行马宏伟与郑江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损失2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2500元结案。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损失并已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台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