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胶南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桂梅诉胶南市宝山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梅,胶南市宝山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胶南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王桂梅,女,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委托代理人:宋成安,胶南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胶南市宝山镇卫生院,住所地:胶南市宝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明村,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梅与被告胶南市宝山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梅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梅撤回对被告胶南市宝山镇卫生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勤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