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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邢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高永新与刘建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永新;刘建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民初字第618号 原告高永新,男,193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址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刘建中,男,51岁,汉族,住址邢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新诉刘建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文峰 审判员  刘喜庆 陪审员  张献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