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邢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高永新与刘建中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高永新;刘建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邢民初字第618号 原告高永新,男,1937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址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刘建中,男,51岁,汉族,住址邢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新诉刘建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永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文峰 审判员 刘喜庆 陪审员 张献平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安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