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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锋与史定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史定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李锋。委托代理人:颜志康,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定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锋诉被告史定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锋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锋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