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权益分配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某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申请执行人黄某乙被执行人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甲、黄某乙与被执行人某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称,由于以前到位的补偿款发放完,新的补偿款还没到位,帐面资金不足,而且被执行人涉及的类似的纠纷正在统一协调中,故先支付二申请执行人114130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意见,并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二申请执行人得知新的补偿款发放到位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