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康基星、蒋文英等与吴伟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基星,蒋文英,吴伟强,英德市龙达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康基星,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蒋文英,女,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康培锋,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航宇,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吴伟强,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英德市龙达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安居A35栋101。法定代表人陆神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建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金亮,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新城区北江二路国泰广场首层7-13卡。负责人黄宏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明峰,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康基星、蒋文英起诉认为,2010年4月9日15时37分许,原告康基星驾驶粤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英德市长岭街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刘贤德笋厂门口路段时,与沿英德市长岭街自北往南方向行驶由吴伟强驾驶的粤R×××××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康基星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康基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吴伟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第一次住院66天,出院证明书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第二次住院5天,出院证明书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两次住院共计71天,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84918.54元、护理费3099.23元、误工费31866元等各项合计共189864.7元。被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并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十五天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误工费31866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残疾赔偿金39361.27元共89727.27元给原告康基星。二、被告英德市龙达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十五天内支付原告康基星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1395元由原告康基星承担697.5元,被告英德市龙达公共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承担697.5元。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卫国审 判 员 李三妹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雪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