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刑终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立忠、张建森等犯盗窃罪张洋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忠,张洋功,张建森,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亳刑终字第00200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立忠,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2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洋功,男,1967年10月06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10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2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林、尹红芳,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建森,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2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胜利,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2011年10月20日被抓获,同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1年11月22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2年7月19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确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立忠、张建森、李胜利盗窃,被告人张洋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谯刑初字第01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立忠、张洋功不服,分别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刑初字第013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