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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乐凯集团第二胶片厂西安华光销售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乐凯集团第二胶片厂西安华光销售处;西安赛图印刷有限公司;王根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845号原告乐凯集团第二胶片厂西安华光销售处,住所地西安市经济开发区。负责人黄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跃武,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凤城四路。被告西安赛图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王根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根治,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葛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广朋,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人,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方新路。原告乐凯集团第二胶片厂西安华光销售处(以下简称“乐凯集团华光销售处”)诉被告西安赛图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赛图公司”)、被告王根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凯集团华光销售处委托代理人任跃武、被告西安赛图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广朋、被告王根治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凯集团华光销售处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公司2010年3月签订了供货合同,被告购买我公司的印刷板材,每月货款次月25日前结清,并由王根治提供保证。2012年3月,被告当月货款268608.08元未按时结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总是推脱还款。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西安赛图公司支付我公司货款268608.08元;2、被告王根治对此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西安赛图公司及被告王根治辩称,我公司在2010年上半年一直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2010年下半年起因为原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货款,这些损失我们都有证据证明,我公司本着长期合作的意愿,愿意将损失扣除后支付原告的货款。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日,原告乐凯集团华光销售处与被告西安赛图公司及被告王根治签订供货合同,约定:1、被告需要货物时,应提前30日向原告提出供货计划;2、原告应及时组织货源,确保按期发货;3、付款方式:2010年1-3月份货款于4月25日之前付清,其后每月货款被告于次月25日前付清;4、被告王根治自愿以其所有财产保证履行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西安赛图公司拖欠货款,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25日进行对账,确认被告西安赛图公司共欠原告货款268608.08元,并出具对账单,双方在对账单上签字盖章,原告也因此停止向被告供货。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供货合同》、对账单等证据,证明双方买卖合同成立,被告西安赛图公司拖欠原告货款268608.08元。二被告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亦对拖欠货款的金额认可,但认为对账单并未显示退货及损失金额,应将该笔金额从货款中扣除。上述事实,有供货合同、西安赛图对账单、谈话笔录、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乐凯集团华光销售处与西安赛图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乐凯集团华光销售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西安赛图公司有义务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被告王根治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西安赛图公司支付其拖欠货款,并要求被告王根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二被告辩称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属另一法律关系,因二被告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赛图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乐凯集团第二胶片厂西安华光销售处货款268608.08元,被告王根治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9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