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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全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王全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啸。被告王全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26元,由原告德清县康力神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莫剑青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冯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