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济南群利群友经贸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海港商贸有限公司、张朋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济南群利群友经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海港商贸有限公司;张朋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济南群利群友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法定代表人朱岩林,总经理。被告东营市海港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惠州路**/div>法定代表人田联海,经理。被告张朋辉。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群利群友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海港商贸有限公司、张朋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群利群友经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群利群友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群利群友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国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