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迎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迎国,益阳市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3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杨迎国。委托代理人潘子龙,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益阳市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法定代表人曾仲青,所长。委托代理人李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杨迎国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沅江市人民法院(2011)沅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迎国又以案件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2年8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迎国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迎国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判决执行。减半后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上诉人杨迎国负担。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陈洪祥代理审判员 刘德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