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翟怀波与袁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怀波,袁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翟怀波。委托代理人娄建伟。被告袁双。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怀波诉被告袁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原告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162元,但原告未按时交纳。本院认为: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茹亮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