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10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丁之柏与张李泊、李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108-2号原告:丁之柏,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张李泊,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李荣兵,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之柏与被告张李泊、李荣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之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丁之柏承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永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