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79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某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7928号原告余某某,男,40岁。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女,3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2年8月23日下午14时30分于本院518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本院电话通知了原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又按原告在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通讯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