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钟利容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利容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利容,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25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利容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钟利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利容自2012年5月始,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新围村商业街摆摊贩卖光碟。2012年5月27日,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摊档涉嫌贩卖盗版光碟,当场查获疑似盗版光碟2000张,并抓获被告人钟利容。后经深圳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涉案2000张光碟为非法出版物。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钟利容的供述和辩解、案件移送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出版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钟利容在开庭审理时亦不表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利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控罪成立。涉案侵权光碟尚未实际售出即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钟利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利容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查获的侵权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晓华(兼)书记员 黄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1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