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9-3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8月30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8月23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3号裁之三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3号裁之三原告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长宁镇广汕公路边岭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向阳。委托代理人陈培坤、叶晓辉,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西马路18号。法定代表人闫向林。委托代理人李晓军,系山西冠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153号裁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同市商业银行营业部(银行帐号为:8868800101317000153858)的存款人民币7万元。现原、被告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公司在大同市商业银行营业部(银行帐号为:8868800101317000153858)的存款人民币7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