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催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缙云县新碧镇佳丽家涂料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新碧镇佳丽家涂料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催字第152号申请人:缙云县新碧镇佳丽家涂料厂(组织机构代码证:L3095256-6)。住所地:缙云县新碧街道镇北路。负责人:王乐爱,该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志远,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厂员工,住缙云县。申请人缙云县新碧镇佳丽家涂料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0963577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月10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鑫源塑胶有限公司、收款人福建省建瓯市天茂塑胶有限公司、付款行慈合行龙山支行、背书人福建省建瓯市天茂塑胶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缙云县新碧镇佳丽家涂料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缙云县新碧镇佳丽家涂料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