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与淅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淅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胡海林2012年8月24日核稿人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8月23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8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84号原告惠州市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埔新村。法定代表人柳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雷,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淅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淅江省金华市金西经济开发区金西大道路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淅江格莱特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州市兴鑫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8元,减半收取27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