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郯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晓华;丁梅;王从怀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郯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晓华,男,1972年1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丁梅,女,1972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从怀,男,1959年7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07)郯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从怀在郯城县信用联社李庄信用社的存款元,账户为:916040400016201615900。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