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顺与被告武国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顺,武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661号原告王文顺,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龙泉村吴龙泉9号,身份证号:41051119700130225X。被告武国祥,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磁县水厂家属院1号楼1楼东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顺与被告武国祥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顺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国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王文顺负担。审判员 孟海江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