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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委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与虞国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虞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委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虞国军。本院在执行(2012)甬余泗商初字第42号余姚市爱迪升电镀科技有限公司诉虞国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虞国军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桥镇五洞闸村的房屋已被我院查封,因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析产前本院不宜处理,另被执行人虞国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委字第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