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大洋天德食品有限公司与梁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大洋天德食品有限公司;梁义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2079号原告:青岛大洋天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郭庄镇瓦子丘村。法定代表人:梁礼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书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义国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大洋天德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义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禚春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大洋天德食品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9月20日,被告向借款2000000元。2012年1月,原告为被告偿还借款400000元,以上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借款24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义国辩称,同意偿还,请求调解处理,分期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梁义国欠原告青岛大洋天德食品有限公司借款2400000元分期偿还,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2万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偿还4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6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8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12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偿还14万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偿还16万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18万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偿还22万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偿还24万元,于2025年11月30日前偿还26万元,于2026年11月30日前偿还28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27年11月30日前还清。如果被告任何一期欠款逾期不付,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案款。二、被告梁义国在原告青岛大洋天德食品有限公司内的30%的股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在2012年10月23日前帮助原告办理好股权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00元,由被告梁义国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