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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师建之与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建之,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590号原告师建之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建之与被告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建之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建之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建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师建之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师建之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