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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蒸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蒸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游某某,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尹某某,女,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建宝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祝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