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蒸民一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蒸民一初字第564号原告游某某,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尹某某,女,1973年11月2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某于2012年8月23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建宝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祝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