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9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庆安与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安,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961号原告李庆安。被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红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安市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红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李庆安诉被告西安高科新西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李庆安于2012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要求对原告李庆安购买位于西安某某田园都市X栋X号房产进行查封保全。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李庆安购置位于西安某某田园都市X栋X号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2012年8月23日-2013年8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 琳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康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