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周利群与肖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群,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合江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周利群,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肖勇,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办理周利群申请执行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合江民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肖勇所有位于合江县的住房一套,因被执行人肖勇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肖勇所有位于合江县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唐显荣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朝宏 来源:百度搜索“”